其他住房资金(含售房款、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补贴)应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专户存储,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其他住房资金。
——售房款执行政策
一、《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建[1995]936号)
三、《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
——售房款使用范围
一、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只能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售房款,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放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二)发放本单位职工提高房租增发补贴;
(三)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
(四)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向。
——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使用售房款流程
北京市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支取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单位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划转手续,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存储售房款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二)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可用售房款发放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函;
(三)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流程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一)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房改部门同意实施住房补贴的批复;
2、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4、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经单位核准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材料;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为职工建立提高房租增发补贴,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经单位核准本单位职工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明细材料;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2、由房屋鉴定部门或设备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维修工程鉴定报告;
3、由房屋和设备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5、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使用集资款用于工程建设流程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使用集资款用于工程建设,须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集资合作建房方案批复;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3、单位编制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集资款使用计划,集资款使用计划应注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收集资款总额、应支付项目费用总额及明细,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列出集资款用款进度(包括用款具体项目、金额、时间)
4、提供支取集资款金额相应票据、合同等有效凭证。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执行政策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维修资金代管期间),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后,向代管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移交协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住房补贴执行政策
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
二、《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三、《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京房改办[2007]260号)
——住房补贴使用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四、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调至在京中央和国家单位、出国定居、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其他住房资金(含售房款、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补贴)应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专户存储,所有权不变,专项使用,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其他住房资金。
——售房款执行政策
一、《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建[1995]936号)
三、《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
——售房款使用范围
一、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只能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售房款,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放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
(二)发放本单位职工提高房租增发补贴;
(三)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
(四)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向。
——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使用售房款流程
北京市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支取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单位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划转手续,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存储售房款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二)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可用售房款发放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函;
(三)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流程
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一)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房改部门同意实施住房补贴的批复;
2、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4、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二)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经单位核准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材料;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为职工建立提高房租增发补贴,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经单位核准本单位职工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明细材料;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3、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2、由房屋鉴定部门或设备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维修工程鉴定报告;
3、由房屋和设备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5、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使用集资款用于工程建设流程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使用集资款用于工程建设,须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集资合作建房方案批复;
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基金资金帐户对帐单;
3、单位编制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集资款使用计划,集资款使用计划应注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收集资款总额、应支付项目费用总额及明细,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列出集资款用款进度(包括用款具体项目、金额、时间)
4、提供支取集资款金额相应票据、合同等有效凭证。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执行政策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二、《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维修资金代管期间),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后,向代管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移交协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住房补贴执行政策
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
二、《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三、《关于职工住房补贴销户有关问题的复函》(京房改办[2007]260号)
——住房补贴使用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四、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调至在京中央和国家单位、出国定居、遇家庭突发事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