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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关于授权国联置业中心等三家中介机构代理抵押登记业务有关事宜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5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落实贷款抵押担保方式,提高贷款抵押登记办理速度,按照“中心主体管理、银行协调配合、中介集中办理”的工作模式,我中心授权国联置业中心、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1月1日起代理我中心抵押登记业务。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关于各中介机构在银行网点备案
    中介机构应将在中心备案并加盖我中心公章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办抵押登记资格证书》(由我中心出具,样式见附件1)复印件,在各对应银行网点备案。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到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相关业务时必须佩戴我中心出具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胸卡(样式见附件2)。备案的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及时到我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指定新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我中心出具的书面通知,银行网点方可接受其办理业务(各中介机构联系网点的分配情况见附件3)。


二、关于银行对抵押登记的配合工作
    (一)期房抵押登记。中介机构凭借款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在线打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交借款人签字后,向银行领取(并在签收单上签收)以下期房抵押登记相关资料:
    1.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购房合同复印件(骑缝处加盖银行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6.有共有产权人的,需共有产权人声明公证书原件;
    7.其他特殊情况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中介机构领取核发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送交银行。
    (二)现房抵押登记。中介机构凭借款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网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填写《中介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交接单》(见附件4),一式三份,同时领取(并在签收单上签收)以下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产权证原件;
    2.借款合同原件;
    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有共有产权人的,需共有产权人声明公证书原件;
    7.其他特殊情况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抵押登记办妥后,中介机构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和核发的他项权证送交银行,并填写《送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交接单》(见附件5),一式三份。
    (三)中介机构直接在我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中介机构凭借款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我中心出具的《国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交接单》(见附件6),到银行领取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同现房抵押登记资料),并填写签收单。抵押登记办妥后,中介机构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和核发的他项权证送交我中心,并填写《送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交接单》,一式三份。
    各网点应将我中心产权证与商业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含我中心)产权证分别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向我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量产权证清册》(电子版及纸制报表,格式见附件7),纸制报表须加盖银行业务用公章。
请在收到本函后及时转发各经办网点,并积极配合,协助我中心把抵押登记工作做细、做好。
此函。

 

附: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办抵押登记资格证书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
    3.中介机构办理抵押登记银行网点分配表
    4.中介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交接单
    5.送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交接单
    6.国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交接单
    7.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产权证清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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