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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做好老旧住宅电梯整改中有关资金划转工作的通知
京建房[2006]287号

西城、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建委、质监局,相关产权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消除本市老旧居民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0号)文件要求,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为做好解决电梯整改资金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有整改电梯的产权单位(包括已出售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应负担资金筹措责任,可用单位房改售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整改。经市建委确认某一部电梯整改资金已完全落实,可以进行住房资金划拨手续后,各电梯管理单位要向电梯产权单位告知划拨住房资金用于电梯改造的情况。
  二、划拨程序
  1、由区政府在老旧住宅电梯改造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提供区政府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后,报市建委。
  2、市建委对盖有区政府公章的老旧住宅电梯改造资金申请表进行核实后,以“落实一部,划拨一部”的原则,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送交经核准的资金划拨单。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凭资金划拨单将资金划拨到区政府帐户。
  三、资金到位后,属市、区单位产权(不涉及中央单位)的电梯,由各区政府组织电梯整改招投标工作,并按“专款专用,多退少补”的原则,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中央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产权混合的电梯,在北京市、区属单位资金已完全落实,同时中央单位资金也全部到位后,如中央单位产权面积比例占60%以上,由中央单位组织招投标和后续改造工作;产权面积比例低于60%的,由中央单位与区政府共同组织招投标。
    请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此通知要求,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市建委和市质监局沟通,以保证住房资金划拨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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