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证缴存单位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维护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归集执法手续,制订《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6年4月10日
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领导负责是指中直分中心领导应对中直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全面负责。
专人管理是指中直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催建催缴专人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相关情况向中直分中心领导汇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催建的范围是指经核实未在中直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直机关单位。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催缴的范围是已在中直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按正常额度、正常人数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章 催建催缴方式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可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督促、公告等方式。
短信方式即通过短信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电话方式即通过电话告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信函方式即通过送达《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上门督促方式是对无法通过短信、电话或信函方式联系的单位,或者是采用上述方式催促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派专人上门联络,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告方式是中直分中心针对拒不履行应建应缴义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示的督促方式。
第三章 催建催缴程序
第六条:对于未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直分中心应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催缴:
(一) 催缴工作每月进行两次。首次催缴为每月20日,中直分中心催缴专人对本月尚未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短信或电话进行催缴,并填写《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记录》,被督促单位应于接到短信或电话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义务;二次催缴为每月25日,对本月首次催缴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单位通过电话进行再次催缴。每次催缴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二) 对于短信或电话催缴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单位应采取信函方式,即送达《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单位于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义务。信函催缴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三)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仍未奏效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上门督促,要求单位在督促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义务。
第七条:对于群众举报或其它途径获知的未建、未缴(含少缴)单位,中直分中心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 对有未建未缴情况的单位进行调查,填写《中直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情况调查表》,调查核实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汇缴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对核实后非属实的举报,应于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核实后确定逾期未缴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督促该单位补缴;对核实后确定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送达《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督促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和补缴手续。
第八条: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中直分中心负责催健催缴的人员填报《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逾期单位情况汇总表》、《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缴情况表》、《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情况表》以及《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分析说明》,对上月催缴工作情况(包括上月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单位拒缴原因、申报降缓缴单位名单、申报公积金执法对象名单、分中心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中直分中心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第九条:每季度季末,将中直分中心本季度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情况汇总后上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对逾期拒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应建未建及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直分中心应调查其行为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的单位,中直分中心应要求其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按照中直分中心及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要求审核单位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初审表》,连同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及材料,履行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
(二)对于单位经营效益良好,但逾期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且经催建催缴后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直分中心可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督促。
第十一条:对经督促后仍拒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直分中心应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执法对象,并详细写明催建催缴过程,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催建催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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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截至_____年 ____月,仍未缴纳____ 年____ 月至____ 年____ 月的住房公积金。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中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逾期不予有关手续,将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年 月 日
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单位未履行_____年_____ 月至_____ 年 _____月的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缴纳义务。请务必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中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建立与缴存手续。逾期不予有关手续,将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