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直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中直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现将中直机关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1、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2、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的材料与首次办理时相同。
3、首次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为: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书。
(2)单位(含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2/3以上职工同意后,提供会议纪要作为职代会决议,此会议纪要需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由占全体职工人数20%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
(3)单位上年度(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告。
(4)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需写出书面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印鉴。
(5)连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6)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部负责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并填写《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初审表》,向分中心领导提出初审意见。
单位经初审通过后,填报《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中直分中心领导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四、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提交申请后确有缴存困难的,在审批过程中,中直分中心可暂按提交申请的标准执行,待申请正式批复后,再按批复内容予以调整。
五、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六、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也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中直分中心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单位提供材料同本通知第一条第3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应条款由中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初审表》
附件2:《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2006年4月10日
附件1: 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初审表
分中心名称及编号: 中直分中心140 存档号: 200__年 -___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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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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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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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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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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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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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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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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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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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建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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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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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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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___% 个人 ___% |
月缴存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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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项目 |
□ 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___% 个人 ___%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
| 申请降缓缴期限 |
自_____年___月 至___年___月 |
| 申报材料初审 |
有或无 |
数量 |
| 1、单位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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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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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位上年(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其他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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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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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连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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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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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其他要说明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单位公章 |
中直分中心初审意见:
填写人签字: 日期: 分中心业务专用章 |
说明:
1、该表需后附单位申请原始材料。
2、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中直分中心留存,一份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附件2: 中直机关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分中心名称及编号: 中直分中心140 存档号: 200____年 -______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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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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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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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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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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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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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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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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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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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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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月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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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均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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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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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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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项目 |
□ 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 ___ % 个人___%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
| 申请期限 |
自___年___月 至___年___月 |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意见
(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中直分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中心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本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中直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