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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
关于改变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式的通知
中管房资发(2004)10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24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并报经上级领导批准,我分中心决定改变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住房贷款等管理方式。由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代为归集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改为由我分中心直接归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改为由我分中心直接审批。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2004年5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的缴存与支取工作务必在5月15日之前按现规定及程序完成。5月15日之后建设银行各经办网点将不再受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的具体业务。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的缴存与支取直接到我分中心并按照新的《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到我中心按《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办理申请手续。

四、2003公积金年度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利息由我分中心统一结息。

五、2004年5月12日之前,各单位与现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开户行核对截止到2004年4月30日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存款余额及以往明细,并将核对的结果于5月15日前电话或传真报我分中心(办公及传真电话:83085093)。5月27日——5月28日,各单位经办人员到我分中心领取截止到2004年5月底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数据盘。

六、为了配合我分中心下一公积金年度工作更好地开展,请各单位确定一名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职责是:建立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个人明细账;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的缴存与支取业务;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讲解有关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合我分中心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检查和归集执法工作。我分中心将对经办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每公积金年度进行工作总结,对于工作成绩优异的经办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经办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直分中心
20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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