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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一、单位登记

  单位登记是指中直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申请函;
  2、中直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登记的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中直分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
  2、待中直分中心审批后,发放由中直分中心统一印制的《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经办人员情况表》,见附件二)、《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见附件三)、《中直机关____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见附件四);
  3、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填写完整的《开户登记表》、《经办人员情况表》、《印鉴卡》到中直分中心办理单位登记手续;
  4、中直分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开户登记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归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自动为该单位生成单位登记号。单位登记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中直分中心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标识。

二、单位开户

  单位开户是指单位在中直分中心办理完单位登记手续后,在20日内持开户资料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填写完整的《汇缴清册》一式两份。

三、个人开户

  1、中直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汇缴清册》录入个人信息,生成职工编号及个人登记号,职工编号是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标识,个人登记号在系统中始终唯一;
  2、《汇缴清册》是中直分中心为职工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定缴存额的凭证。

四、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登记信息变更是指已在中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或负责人、预留印鉴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1、变更单位登记信息的申请函;
  2、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新预留印鉴等相关材料。

 (二)单位辅助信息变更
  若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变更辅助信息申请函(注明变更内容并单位签章)到中直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单位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单位如需更换经办人员,需提交变更经办人员申请函,并重新填写《经办人员情况表》,一并交至中直分中心审批备案。

五、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储蓄类型、储蓄开户行、储蓄账号发生变更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单位经办人员应集中办理,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也可自行办理。

  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交《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委托书》(见附件五)及相关证明材料;
  2、职工个人办理的,提交《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六)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中直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函;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公司决议等; 
  3、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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