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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按时足额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中直分中心。待资金到账后,中直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在中直分中心前台汇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人员无变化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以下简称《汇缴书》见附件九)及转账支票;如单位为首次办理,汇缴金额应与《汇缴清册》上所列金额一致;
  2、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人员有变化的,填写《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包括《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增加汇缴)》(以下简称《增加清册》见附件十)、《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减少汇缴)》(以下简称《减少清册》见附件十一)一式两份,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缴书》(《汇缴书》中“增加人数”、“增加金额” 、“减少人数”、“减少金额”栏与《变更清册》中相应栏目一致)和转账支票,到中直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

 (二)通过单位开户行汇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采用此种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时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本月汇缴人员无变化时,可将缴款凭证连同金额正确的转账支票一同交至开户银行(具体操作见《关于增加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汇缴方式的通知》〔中管房资发(2004)28号〕);
  2、单位本月汇缴人员有变化时,将相应《变更清册》附在银行缴款凭证后,连同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一同交至开户银行,并将变更人员数据信息通过“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汇缴系统”上传至中直分中心(具体操作见《关于完善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汇缴方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直发[2005]5号〕);
  3、中直分中心收到单位填写正确的银行缴存凭证回单及相应变更清册后,核对电子数据信息,为单位办理汇缴手续,单位使用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如另有需要,可到中直分中心打印机制汇缴书,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为职工缴纳缓缴、应缴未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按补缴业务程序办理。
  单位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补缴条件的职工进行补缴时,应持《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见附件十二)、《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见附件十三)及与《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一同到中直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待资金到账后,中直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出具补缴申请函(申请中应注明补缴原因、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期间),待中直分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中直分中心审核批准,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需向中直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函(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及相关材料;需要继续办理降低比例或缓缴的,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办理续延手续提供的材料与首次办理相同。
  首次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函;
  2、单位(含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及文件。对于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无工会的,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2/3以上职工同意后,提供会议纪要作为职代会决议,此会议纪要需由单位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20%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
  3、单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
  4、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单位未作审计的,需写出书面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连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6、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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